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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版《安全生產法》VS《職業病防治法》----教育培訓2021版《安全生產法》VS《職業病防治法》----教育培訓人民至上,生命至上! 人民的幸福生活, 關于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法 義務性條款 責任條款 (七)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,上崗作業的。 職業病防治法 義務性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,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、法規,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。第三十九條規定,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、培訓權利。第四十一條規定,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,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、工作場所衛生檢測、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。責任條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:(四)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,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、督促措施的; 小 貼 士 |